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土地储备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国有土地资产权益、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关键环节。随着国家及部级层面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等新规,原bbin体育:土地储备政策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土地资产管理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能力,bbin体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bbin体育: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涵盖土地收回、收购、征收、前期开发、管护及供应等全流程。
(二)核心定义
1.土地储备: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并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2.县土地储备中心职责:承担本县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计划编制、收购补偿、前期开发等事务。
3.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发改、建设、征收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规范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1.土地储备计划制定
建立“三年滚动计划 + 年度计划”模式,三年滚动计划统筹未来三年储备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及时序;年度计划细化结转土地、新增收储、前期开发、供应计划、临时管护及资金需求等内容。
2.编制与调整
组织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备案;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界定储备范围与入库标准
1.可储备土地类型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2.入库标准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无污染、文物遗存、地质灾害风险等问题;
(2)产权清晰、补偿到位,原不动产登记已注销;
(3)非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取得的土地,需经相关单位审核移交后入库。
(五)细化收回、收购补偿政策
1.土地补偿
(1)按收回、收购时点评估结果补偿,代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2)县政府投资的无偿划拨土地无偿收回;
(3)未经批准但实际使用的土地,按用地行为发生时间(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后)分档处理,部分可按区片综合价补偿或不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
(1)按不动产权证或批准面积,结合重置评估价补偿;
(2)县政府投资的无偿划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无偿收回;
(3)未经批准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建成时间(1986年 12月31日前、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后)分比例补偿或不予补偿。
3.工业 、仓储用地特殊政策
原证载或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土地收回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享受限价商品房回购补偿。
(六)规范土地收购程序
1.申请与上报:土地使用权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调查审核后报县政府请示收购。
2.调查与公告:县土地储备中心实地调查,在地块范围内及政府网站公告 30 日。
3.测算与报批:测算补偿费用,拟定收购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4.签约与交付:签订收购合同,注销不动产权证,支付补偿费用,移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七)强化前期开发、管护与利用
1.前期开发:完成 “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土地平整),满足供地条件,按规定选择工程单位,组织验收备案。
2.管护责任:采用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履行管护责任。
3.临时利用:未供应前可出租或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 2 年,不得影响供地;城市规划区内搭建建(构)筑物需依法报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租金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签订三方协议。
(八)严格资金管理
1.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日常经费与储备资金分账核算。
2.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前期开发、中介服务、管护支出等;专项债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3.预决算制度: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九)土地储备专项债
土地储备的专项债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的土地储备办法对储备土地的入库范围和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只允许国有建设用地入库。
(二)新的土地储备办法细化了收回、收购补偿相关规定,并对工业 、仓储用地特殊政策做了调整。
(三)新的土地储备办法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特别是出租方式的临时利用相关规定做了修改。
(四)新的土地储备办法新增了关于土地储备专项债管理的相关内容。
五、文件施行时间
2025年8月30日。
六、关键词解释
(一)土地储备计划:由政府主导,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预先获取并储存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用地,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前期开发(达到“净地”或“熟地”标准),以满足未来公共利益需求或进行土地市场调控的系统性安排和实施方案。
(二)限价商品房回购:在特定条件下,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程序,购回已出售的限价商品房的行为。
(三)土地储备专项债:地方政府为筹集土地储备资金,以对应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依法发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债券。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bbin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周成泽
联系电话:0578-6099921